彌散性血管內凝血(DIC)
彌散性血管內凝血(disseminated intravascular coagulation,DIC)是在許多疾病基礎上,凝血及纖溶系統被啟動,導致全身微血栓形成,凝血因數大量消耗並繼發纖溶亢進,引起全身出血及微循環衰竭的臨床綜合徵。
【病因】:
(一)感染性疾病
占DIC發病數31%~43%。
1.細菌感染:革蘭陰性菌感染如腦膜炎球菌、大腸桿菌、銅綠假單胞菌感染等,革蘭陽性菌如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等。
2.病毒感染:流行性出血熱、重症肝炎等。
3.立克次體感染:斑疹傷寒等。
4.其他感染:腦型瘧疾、鉤端螺旋體病、組織胞漿菌病等。
(二)惡性腫瘤
占DIC患者的24%~34%。常見者如急性早幼粒自血病、淋巴瘤、前列腺癌、胰腺癌及其他實體瘤。
(三)病理產科
占DIC的4%~12%。見於羊水栓塞、感染性流產、死胎滯留、重症妊娠高血壓綜合徵、子宮破裂、胎盤早剝、前置胎盤等。
(四)手術及創傷
占DIC的1%~5%。富含組織因數(TF)的器官如腦、前列腺、胰腺、子宮及胎盤等,可因手術及創傷等釋放組織因數,誘發DIC。大面積燒傷、嚴重擠壓傷、骨折及蛇咬傷也易致DIC。
(五)醫源性疾病
占DIC的4%~8%,其發病率日趨增高。主要與藥物、手術、放療及化療及不正常的醫療操作有關。
(六)全身各系統疾病
如:惡性高血壓、肺心病、巨大血管瘤、ARDS、急性胰腺炎、重症肝炎、溶血性貧血、血型不合輸血、急進型腎炎、糖尿病酮症酸中毒、系統性紅斑狼瘡、中暑、移植物抗宿主病(GVHD)等。
【發病機制】:
1.組織損傷:感染、腫瘤溶解、嚴重或廣泛創傷、大型手術等因素導致TF或組織因數類物質釋放人血,啟動外源性凝血系統。蛇毒等外源性物質亦可啟動此途徑,或直接啟動FⅩ及凝血酶原。
2.血管內皮損傷:感染、炎症及變態反應、缺氧等引起血管內皮損傷,導致FⅫ啟動及TF的釋放,啟動外源或內源性凝血系統。
3.血小板損傷:各種炎症反應、藥物、缺氧等可致血小板損傷,誘發血小板聚集及釋放反應,通過多種途徑啟動凝血。
4.纖溶系統啟動:上述致病因素亦可同時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啟動纖溶系統,致凝血-纖溶平衡進一步失調。
研究表明,由炎症等導致的單核細胞、血管內皮TF過度表達及釋放,某些病態細胞(如惡性腫瘤細胞)及受損傷組織TF的異常表達及釋放,是DIC最重要的始動機制。凝血酶與纖溶酶的形成是DIC發生過程中導致血管內微血栓、凝血因數減少及纖溶亢進的兩個關鍵機制。炎症和凝血系統相互作用,炎症因數加重凝血異常,而凝血異常又可加劇炎症反應,形成惡性循環。感染時蛋白C系統嚴重受損,蛋白C水準降低且啟動受抑,使活化蛋白C(APC)水準降低,導致抗凝系統活性降低,加劇了DIC發病過程。
下列因素可促進DIC的發生:
ㄅ、單核-巨噬系統受抑,見於重症肝炎、大劑量使用糖皮質激素等;
ㄆ、纖溶系統活性降低;
ㄇ、高凝狀態:如妊娠等;
ㄈ、其他因素如缺氧、酸中毒、脫水、休克等。
【病理及病理生理】:
(一)微血栓形成
微血栓形成是DIC的基本和特異性病理變化。其發生部位廣泛,多見於肺、腎、腦、肝、心、腎上腺、胃腸道及皮膚、黏膜等部位。主要為纖維蛋白血栓及纖維蛋白-血小板血栓。
(二)凝血功能異常
ㄅ、高凝期:為DIC的早期改變。
ㄆ、消耗性低凝期:出血傾向,PT顯著延長,血小板及多種凝血因數水準低下。此期持續時間較長,常構成DIC的主要臨床特點及實驗檢測異常。
ㄇ、繼發性纖溶亢進期:多出現在DIC後期,但亦可在凝血啟動的同時,甚至成為某些DIC的主要病理過程。
(三)微循環障礙
毛細血管微血栓形成、血容量減少、血管舒縮功能失調、心功能受損等因素造成微循環障礙。
【臨床表現】:
DIC的臨床表現可因原發病、DIC類型、分期不同而有較大差異。
(一)出血傾向
發生率為84%~95%。特點為自發性、多發性出血,部位可遍及全身,多見於皮膚、黏膜、傷口及穿刺部位;其次為某些內臟出血,如咯血、嘔血、尿血、便血、陰道出血,嚴重者可發生顱內出血。
(二)休克或微循環衰竭
發生率約為30%~80%。為一過性或持續性血壓下降,早期即出現腎、肺、大腦等器官功能不全,表現為肢體濕冷、少尿、呼吸困難、發紺及神志改變等。休克程度與出血量常不成比例。頑固性休克是DIC病情嚴重、預後不良的徵兆。
(三)微血管栓塞
微血管栓塞分佈廣泛,發生率為40%~70%。可為淺層栓塞,多見於眼瞼、四肢、胸背及會陰部,黏膜損傷易發生於口腔、消化道、肛門等部位。表現為皮膚發紺,進而發生灶性壞死,斑塊狀壞死或潰瘍形成。栓塞也常發生於深部器官,多見於腎臟、肺、腦等臟器,可表現為急性腎功能衰竭,呼吸衰竭,意識障礙,顱內高壓綜合徵等。雖然出血是DIC患者最典型的臨床表現,但器官功能衰竭在臨床上卻更為常見。
(四)微血管病性溶血
約見於25%的患者。可表現為進行性貧血,貧血程度與出血量不成比例,偶見皮膚、鞏膜黃染。
(五)原發病臨床表現
【診斷與鑒別診斷】:
(一)診斷標準
1.臨床表現
(1)存在易引起DIC的基礎疾病。
(2)有下列兩項以上臨床表現:
ㄅ、多發性出血傾向;
ㄆ、不易用原發病解釋的微循環衰竭或休克;
ㄇ、多發性微血管栓塞的症狀、體徵,如皮膚、皮下、黏膜栓塞性壞死及早期出現的肺、腎、腦等臟器功能衰竭;
ㄈ、抗凝治療有效。
2.實驗檢查指標
(1)同時有下列三項以上異常:
ㄅ、血小板<100×109/L或進行性下降,肝病、白血病患者血小板<50×109/L。
ㄆ、血漿纖維蛋白原含量<1.5g/L或進行性下降,或>4g/L,白血病及其他惡性腫瘤<1.8g/L,肝病<1.0g/I.。
ㄇ、3P試驗陽性或血漿FDP>20mg/L,肝病FDP>60mg/L,或D-二聚體水準升高或陽性。
ㄈ、PT縮短或延長3秒以上,肝病延長5秒以上,或APTT縮短或延長10秒以上。
(2)疑難或特殊病例有下列一項以上異常:
ㄅ、纖溶酶原含量及活性降低;
ㄆ、AT含量、活性及vWF水準降低(不適用於肝病);
ㄇ、血漿因數Ⅷ:C活性<50%(與嚴重肝病所致的出血鑒別時有價值);
ㄈ、血漿凝血酶一抗凝血酶複合物(TAT)或凝血酶原碎片1+2(F1+2)水準升高;
ㄉ、血漿纖溶酶-纖溶酶抑制物複合物(PIC)濃度升高;
ㄊ、血(尿)纖維蛋白肽A(FPA)水準增高。
(二)鑒別診斷:
1.重症肝炎:鑒別要點見表6-17-1。
2.血栓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(TTP)鑒別要點見表6-17-2。
3.原發性纖維蛋白溶解亢進症鑒別要點見表6-17-3。
【治療】:
(一)治療基礎疾病及消除誘因
如控制感染,治療腫瘤,產科及外傷;糾正缺氧、缺血及酸中毒等。
(二)抗凝治療
抗凝治療是終止DIC病理過程、減輕器官損傷,重建凝血-抗凝平衡的重要措施。一般認為,DIC的抗凝治療應在處理基礎疾病的前提下,與凝血因數補充同步進行。
1.肝素治療
肝素鈉:急性DIC每日10000~30000U/d,一般15000U/d左右,每6小時用量不超過5000U,靜脈點滴,根據病情可連續使用3~5天。
低分子量肝素:與肝素鈉相比,其抑制FXa作用較強,較少依賴AT,較少引起血小板減少,出血併發症較少,半衰期較長。生物利用度較高。常用劑量為75~150 IUAXa(抗活化因數X國際單位)/(kg•d),一次或分兩次皮下注射,連用3~5天。
肝素使用指徵:
ㄅ、DIC早期(高凝期);
ㄆ、血小板及凝血因數呈進行性下降,微血管栓塞表現(如器官功能衰竭)明顯之患者;
ㄇ、消耗性低凝期但病因短期內不能祛除者,在補充凝血因數情況下使用。
下列情況應慎用肝素:
ㄅ、手術後或損傷創面未經良好止血者;
ㄆ、近期有大咯血之結核病或有大量出血之活動性消化性潰瘍;
ㄇ、蛇毒所致DIC;
ㄈ、DIC晚期,患者有多種凝血因數缺乏及明顯纖溶亢進。
肝素監護最常用者為APTT,正常值為(40±5)秒,肝素治療使其延長60%~100%為最佳劑量。如用凝血時間(CT)作為肝素使用的血液學監測指標,不宜超過30分鐘。肝素過量可用魚精蛋白中和,魚精蛋白1mg可中和肝素100U。
2.其他抗凝及抗血小板藥物
(1)複方丹參注射液:可單獨應用或與肝素聯合應用,具有療效肯定、安全、無須嚴密血液學監護等優點。劑量為複方丹參20~40ml,加入100~200ml葡萄糖溶液中靜脈滴注,每日2~3次,連用3~5日。
(2)右旋糖酐40(低分子右旋糖酐):500~1000ml/d,3~5天。有輔助治療價值。右旋糖酐40可引起過敏反應,重者可致過敏性休克,使用時應謹慎。
(3)AT:既往報導與肝素合用,可減少肝素用量,增強療效,降低肝素相關性血栓發生率。但近年的臨床研究未能證實其確切療效。
(4)噻氯匹定(tic10pidine):為抗血小板藥物,通過穩定血小板膜抑制ADP誘導的血小板聚集。因血小板啟動在DIC中有著重要作用,故與可用於急性及慢性DIC的治療。用法為250mg,口服,每日2次,連續5~7天。
(5)雙嘧達莫:500mg/d,置入200ml液體,靜脈滴注,每日1次,3~5日。
(6)重組人活化蛋白C(APC):重組人APC在國外已完成Ⅲ期臨床試驗,成功應用於敗血症等引起的DIC,可將重症敗血症患者死亡率由31%降低至25%。APC尚具備抗炎及抗凋亡作用。目前使用方法是24μg/(kg•h),靜脈輸注96小時,嚴重血小板減少(t<30×109/L)患者慎用。
(三)血小板及凝血因數補充
適用於有明顯血小板或凝血因數減少證據和已進行病因及抗凝治療,DIC未能得到良好控制者。
1.新鮮全血:每次800~1500ml(20~30ml/kg),每毫升加入5~10IU肝素。全血輸注近已少用。
2.新鮮冷凍血漿:每次10~15ml/kg,需肝素化。
3.血小板懸液:血小板計數低於20×109/L,疑有顱內出血或其他危及生命之出血者,需輸入血小板懸液,使血小板計數>20×109/L。
4.纖維蛋白原首次劑量2.0~4.0g,靜脈滴注。24小時內給予8.0~12.0g,可使血漿纖維蛋白原升至1.0g/L。由於纖維蛋白原半減期較長,一般每3天用藥一次。
5.FⅧ及凝血酶原複合物:偶在嚴重肝病合併DIC時考慮應用。
(四)纖溶抑制藥物
一般宜與抗凝劑同時應用。適用於DIC的基礎病因及誘發因素已經去除或控制,並有明顯纖溶亢進的臨床及實驗證據或DIC晚期,繼發性纖溶亢進已成為遲發性出血主要原因的患者。常用藥物見本篇第十四章。
(五)溶栓療法
主要用於DIC後期、臟器功能衰竭明顯及經上述治療無效者。可試用尿激酶或t-PA。用法劑量等可參考本篇第十八章。
(六)其他治療
糖皮質激素不作常規應用,但下列情況可予以考慮:
ㄅ、基礎疾病需糖皮質激素治療者;
ㄆ、感染-中毒休克並DIC已經有效抗感染治療者;
ㄇ、併發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者。山莨菪堿有助於改善微循環及糾正休克,DIC早、中期可應用,每次10~20mg,靜脈滴注,每日2~3次。(宋善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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